本案中,二被告人受王某指使,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并具體實施了開采、倒賣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造成礦產資源受損、生態環境破壞。密云法院經依法審理對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力度和決心。當前,多人參與實施非法開采、運輸、倒賣礦產資源逐漸成為非法采礦犯罪的重要表現形式。作為守法公民,要自覺抵制盜采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一旦發現可能涉及非法采礦的違法活動,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政府部門反映舉報,共同守護我們的美麗家園。
1.哪些是常見的礦產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以附件形式明確了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將我國礦產資源具體分為四類:一是能源礦產,如煤、石油、天然氣等,二是金屬礦產,如鐵、錳、銅、鉛、鋅等,三是非金屬礦產,如金剛石、石墨、水晶、石膏、玉石、花崗巖、玄武巖、粘土等,四是水氣礦產,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等。其中,與“土”相關的礦產資源具體包括:硅藻土、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巖、保溫材料用粘土)等。2.什么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一)無許可證的;(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第三條規定: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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